检察官在线丨不还钱就拖车?非法催收不可取
亲爱的听众朋友们
大家好
本周的FM939《检察官在线》
在线如约和大家见面了
今天由象山县检察院的范红亚
为大家分享一起案例
本期案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颁布实施后,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。
案情介绍
2017年2月的一天,李先生准备出门办事,却发现停车场的车子不见了,细问之下才得知汽车被象山某投资公司强行拖走。“那时候我急需用钱,就把汽车抵押给这家公司办理贷款,他们要求我提供备用钥匙,并给车辆安装GPS。后来因为利息实在太高,就没有继续付钱了。”李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况,说对方还要求他付违约金,因为协商不下,该公司一直扣着车辆不归还。
据了解,象山多名被害人都遇到了类似情况,车辆被拖走后,被害人一般会收到该公司发送的短信,要求被害人前往公司处理,若不付清本金和利息,便无法拿回车辆。
原来,2016年开始,蒋某雇佣陈某、张某等人为公司员工,以象山某投资公司名义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,向借款人收取6%-15%不等的高额月利息,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备用钥匙、给车辆安装GPS,在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,便强行将借款人抵押的车辆拖回,以此催讨本金和利息。2017年年初,陈某在宁海县成立某公司,经营业务、盈利模式和催债手法与象山某投资公司一致。经审查,象山某投资公司共催债15次,宁海公司共催债5次。
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、陈某、张某为催收非法高利债务,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,利用备用钥匙将车辆拖走,并以此威胁被害人归还债务,情节严重,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对该三人依法提起公诉。最终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当庭宣判,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,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,张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检察官说法
一直以来,“软暴力”的催收方式总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,只有出现严重问题时,催收人才可能会因为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故意毁坏财物等情形入罪,暴力催债虽然饱受诟病,但却始终屡禁不止。
2021年3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实施,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:1.使用暴力、胁迫方法的;2.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;3.恐吓、跟踪、骚扰他人的,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法条将采取“暴力”或“软暴力”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,填补了整治高利贷的立法空白,是规范借贷市场、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。
警示分析
在此,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,一方面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,警惕“套路贷”和高利贷;另一方面如遭遇暴力、胁迫、限制人身自由、侵入住宅等催收非法债务行为,应当及时报警,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
《检察官在线》栏目介绍
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、法治宁波建设,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、讲好检察故事,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,共同开设一档《检察官在线》栏目,于每周三中午12:30播出,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,实现办好案件、选好案例、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,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。
承办人 、展播人: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范红亚
来源:象山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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